依據:「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」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51 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為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周延規劃全民運動推展事項,符合本部全民運動署年度施政重點,提升活動辦理品質,增進計畫審核效率,擴增規律運動人口,研擬115年申辦規範如後述。
二、申辦對象:
(一)全國性運動團體。
(二)全國性民俗、原住民族團體,其章程列有體育運動事項者。
三、申辦期間(分2期審辦,請於規定時間內送達,逾期恕不受理):
(一)第1期:申請辦理115年度3月1日(含當日)以後之活動, 請於114年12月15日前送件。
(二)第2期:申請辦理115年9月1日(含當日)以後至116年2月28日(含當日)以前之活動,請於115年7月31日前送件。
四、為因應環境永續發展影響及提升審核案件效率,本部全民運動署自116年起全面採用線上申辦系統,為輔導115年申請單位,將於114年11月下旬開設教育訓練課程,相關課程
資訊將視案件申請情形, 另公布於本部全民運動署官網。
五、補助原則:為利資源有效分配,並使更多民眾受惠,單一協會單一次審查至多補助2場次活動為限,惟配合以下政策辦理全民運動相關活動者,不受前揭補助2場次之限制:
(一)配合9月9日「國民體育日」,辦理強化民眾運動意識並 養成規律運動習慣之活動,以提升規律運動人口,實現 「運動久久,健康久久」的願景,活動時間於9月1日至 30日間,
活動應含「國民體育日」、「全民及多元族群參與」或「運動體驗」等概念。
(二)配合「中華民國國慶」,運用體育運動結合國慶日辦理多元活動,以增進活力與健康方式,提升國慶日慶祝氛圍,並達到民眾運動興趣培養,及促進規律運動人口之提升,活動
時間於10月1日至10日間,活動應含「全民運動慶國慶」概念。
(三)配合10月11日「臺灣女孩日」,活動時間於10月1日至2 0日間,或辦理女性專屬運動之活動,以提升女性運動人口,活動應含「提倡運動平權價值」、「宣導運動平權」等
概念。
(四)配合「山林開放」政策(含結合各級學校辦理登山體驗活動),活動內容有助於增進國民登山知能、推廣登山安全教育,進一步鼓勵民眾走入山林,提升大眾登山素養,培養國民
進山、淨山及敬山之登山態度。
(五)配合「向海致敬」政策,推動國民海洋體驗運動,培養國民海洋意識,養成規律參與海洋及水域活動人口。
六、檢具文件:
(一)檢核表(附件1)。
(二)活動計畫書,其內容應含活動詳細規劃、保險保障範圍 及額度、活動宣傳方式、預期效益(應含歷年參與人數)、 經費概算(各項目單價數量),保險規劃應依「全國性體育團體
經費補助辦法」第6條及同條第2項所定保險額度 (一、每一個人身體傷亡:新臺幣300萬元。二、每一事 故身體傷亡:新臺幣1,500萬元。三、每一事故財物損失:新臺幣200
萬元。四、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 :新臺幣3,400萬元)辦理保險事宜;未依規定辦理保險者, 不予核結。
(三)組織章程影本、效期內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、「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補助申請協會(團體)廉潔告知書」及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
揭露表」 (附件2、3)。
七、申辦活動內容規定:
(一)凡舉辦屬旅遊性質、裁判教練講習、參與國際競賽及以國際交流為主體之非推展全民休閒運動性質活動,不予補助。
(二)民俗活動應以民俗運動或傳統技藝為核心,具文化保存、 社區參與推廣價值,並避免以觀光或商業性質為主體。
(三)原住民族活動內容須包括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運動, 或具優勢、屬團體性,且適合推廣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。其參與人員(工作人員、教練、觀眾等除外)以具有原住
民族身分為主,且整體計畫參與人數中,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應達總人數50%(含)以上。
(四)登山體驗活動須聘任具本部全民運動署(或原教育部體育署)核發之合格山域嚮導資格者,未聘任者不予核結。
八、其他:
(一)各年度行政配合度、核結資料完備性、財務查核結果及消費糾紛態樣,將納入補助比率考量。
(二)本部全民運動署得視年度施政要項及預算規模,召開會議審查,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簡報。
(三)各項檢具文件如未能於各期送件截止日前繳交齊全,將不予納入審查並不再另行通知。
(四)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年度預算額度上限時,即停止受理申請。
(五)裁判、觀眾、工作人員不可列為參與人數。
(六)活動規模未達本部全民運動署核定之補助比率,將依比率扣減補助經費。
(七)年度核定補助活動,其舉行地點、日期、預算規模如有調整,以調整1次為限並應事前報本部全民運動署核定, 由本部全民運動署參酌活動預期效益及各項因素等,予以審查後
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