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研究了扯鈴的競賽章程總則,以及99學年度的秩序冊
在第十四點奬勵部分---->(裡面也有懲罰,是否改成獎懲呢?)
居多是屬鼓勵參賽選手,
而學校教師指導也很辛苦,應給予鼓勵,
可否再加一條鼓勵指導教師並且敘獎的字樣,供各校需要的指導教師依秩序冊條例敘奬.
我參考幾本秩序冊歸納(例如:各單項錦標優等或甲等或前三名之指導教師,依縣府教育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規定,請各校依權責核予敘奬,以茲鼓勵.)
在秩序冊明文條列,各校指導有方教師也可依此明文條例做敘奬動作.
此為潛見,供主辦單位參考.
打擾之處,深感抱歉.....